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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青年公法论坛专题讨论会启事

发布时间:2019/7/4 9:56:07        点击数量:6441

如何理解“国家所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土地、工商业等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中国逐步确立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属于国家所有”随之成为一类法律规范的表达形式。然而,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国家所有”类法律规范越来越引发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上的困惑。在理论上,“国家所有”究竟意指一种特定的所有制还是所有权,指向一种国家的管理权还是国家的私权,“国家所有”不同于“私人所有”的特征是什么(“公共性”如何体现和保障),它的制度功能是否已经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而发生了变化?在实践方面,“国家所有物”如何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如何在市场中实现物的效用最大化),市场竞争中发现的国企(效率、腐败、公共责任等)问题应该如何看待,国企改革(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混合所有制等)的重大举措是否已经或将要突破“国家所有”的既有制度规范,以及实践中的乌木案、气象资源立法案、狗头金案等究竟该寻求怎样的法理解释?

对上述诸多困惑的解答,或许都要以某种方式回到最初的问题:如何理解“国家所有”?我们认为,虽然不同学科、视角在理解上可以有不同侧重,但不存在法学上的“国家所有”与经济学、社会学上“国家所有”的质的区分,更不存在宪法上的“国家所有”与民法上的“国家所有”的质的区分。只有在研究者彼此真诚、平等的学术讨论中,才有可能化解分歧、趋向共识。鉴此,《法学研究》拟以“如何理解‘国家所有’”作为青年公法论坛专题讨论会主题,诚邀海内外不同学科的青年才俊踊跃撰文参加。

专题研讨会拟于2015年11月28日在青岛举行,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参会论文可长可短,但需围绕主题展开。《法学研究》将选拔其中的优秀论文予以刊发。论文请于1115日前发至xiehd@cass.org.cn或登录本刊采编系统投稿至青年公法论坛栏目。                            

 

                          《法学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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