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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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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中国行政法学界刚刚开始对国家赔偿立法进行研究,便非常迅速地对各国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形成共识,即主要有三种归责原则:违法、过错、违法加过错。由于过错系一种自然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国家机关并不存在这种主观心理状态,而违法加过错双重要件没有必要,因此,我国理所当然地应采用违法归责原则。这一主流看法,不仅反映在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之中,而且,它实际上确立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和大致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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