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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可抗力事件需要进行鉴定的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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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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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贵刊一九八五年第三期刊登王希仁《论鉴定》一文,认为“不可抗力的认定”“需要运用科技手段进行鉴定,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是不正确的。按照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有两类,其一是由自然界的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地震、水灾、旱灾、海啸等;其二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战争状态、封锁禁禁运等。无论属于哪一类不可抗力事件,均不可能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之进行鉴别、分析、化验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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