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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若干合同种类划分的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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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流行较广的民法教材普遍认为:运送、保管、信贷和赠与等合同,都属于实践合同,即须实际交付运送、保管、信贷和赠与的标的物,合同才告成立。这种看法有无理由?理由是否充分?与国家现行立法和经济生活实践是否一致?这些似乎颇值得商榷。合同是诺成性的还是实践性的,直接决定着合同成立的要件和时间,因此,弄清这一问题,对正确实施合同法规,继续完善合同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加强合同纪律和民事审判实践也具有明显的指导意义。以下,对上述我国传统的观点提出一些不同看法,供读者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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