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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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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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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存在的法都是具体的,不存在抽象的一般的法。法的概念是对全部具体的法的一种抽象,是对法作出最本质的概括,它深刻揭示法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为人们认识法的现象及其规律性提供理论依据。列宁曾经讲到:“即使是最简单的概括,即使是概念(判断、推理等等)的最初的和最简单的形成,就是意味着人对世界的客观联系的认识是日益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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