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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行为是具备完整的犯罪构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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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单位
钱毅
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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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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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在刑法学界没有多大争议。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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