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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与二审程序合并适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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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含光,王清华 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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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复核程序应否暂时由二审程序代替的问题,《法学研究》1986年第三、六期发表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和二审程序,在目前可以“合二而一”(见第三期肖胜喜文);另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和二审程序合并,是违法的,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取消(见第六期孙华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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