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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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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翠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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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还是属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法律中介?这个问题五十年代初在苏联法学界曾引起过争论,近几年我国法学界也看法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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