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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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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单位
郝力挥,刘杰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妇联法律顾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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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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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上,一直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受贿罪的客体。1982年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颁发后,一些同志提出受贿罪是经济犯罪,受贿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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