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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人大监督工作的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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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单位
柴正烁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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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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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这是一种最高层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第二个层次是代表个人(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监督职责,虽然所提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受到法律保护,同样必须认真办理。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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