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行政法学中“法治”原则(The Rule of Law)的内容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变化,或者说有了一个重大的补充:战前,行政法学讲“法治”,主要是讲“依法行政”、“依法办事”(Everything must be done according to law);战后,行政法学讲“法治”,除了继续讲“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外,另以重点讲“控制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Prevention of the abuse of discretionary power)。为什么会有这一变化呢?行政自由裁量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为什么要加以控制?我国行政管理中存不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应不应加以控制?应怎样加以控制?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