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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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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奇 中国刑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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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刑事诉论法对证据法定形式的罗列中,有一种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证据,这便是物证。在司法实践中物证始终发挥着广泛而有效的证明作用。这一点古今中外的立法者都已认识到了。比如: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就规定,在审理盗窃案件时,要“认证失证”;1975年12月在我国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现的秦代竹简中,也有详细描述现场足迹以及将私铸钱币、血衣交官检验的记载;英美法把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并列为证据形式;大陆法系在自己的证据立法中更是明确地确立了物证的重要地位;《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第83条也明确规定了物证的概念和其主要表现形式;而我国事诉讼法则把物证列为六种证据形式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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