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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租赁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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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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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融资性租赁契约之成立与生效融资性租赁交易,是由三方当事人、两个契约所构成的交易。即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契约,及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买卖契约,两契约相互交错。其通常缔约过程如下:1. 用户与供应商之间商定设备买卖契约条件;2. 用户向租赁公司提出缔结租赁契约的申请;3. 用户与租赁公司之间签订租赁契约;4. 租赁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签订买卖契约;5. 供应商向用户交货,用户进行验收;6. 用户向租赁公司交付物件受领证(借受证),并支付第一期租金;7. 租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买卖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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