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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衡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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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汉卿 安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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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衡(1209-1281),字仲平,称鲁斋先生。金河内(今河南沁阳)人。他幼读经书,“聪颖不凡”。金亡前一年,为蒙古“游骑所得”,后应试中选,占籍为儒。宪宗四年(1254),应忽必烈召为京兆提学。至元二年,受命议事中书省,疏陈《时务五事》,中心是“行汉法”,重儒学。六年,与刘秉忠、徐世隆等“同定朝仪”,和王与、张文谦“详定官制”。次年,任中书左丞。八年,任集贤大学士兼国子祭酒,主持元初国学。他以儒家文艺教习蒙古弟子,“教人有法”,后来元朝达官要员,不少是出自其门。十三年,领太史院事,与郭守敬等新制仪象圭表,日测昝景,编定《授时历》。还河南,病死。元廷封他为魏国公,谥文正,从祀孔庙。其著作有《许文正公遗书》、《许鲁斋集》。许衡与刘因、吴澄是元代三大理学家,而许衡在理学上的影响,又在他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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