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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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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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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群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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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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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决之。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决之;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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