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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限制人身自由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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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军 青岛市公安局政策法律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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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具有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对于相对人来说,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其申诉权或者诉讼权往往不能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实践中经常形成实际上的剥夺相对人诉权状态。对此,虽然相对人在人身自由恢复后,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救济方法得到行政损害赔偿,但对行政机关来说,很明显背离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也有悖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立法宗旨。因而,有必要从理论和立法及实践上探讨,相对人对限制人身自由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权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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