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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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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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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中南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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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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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还是市民法,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civile.,为与万民法相对立的体系,后经最高裁判官的作用,两者融合。大陆法系各国皆沿用了市民法的指称。法语用droitcivil,德语用Burgerliches Recht,意大利语用dirittocivile,荷兰语用BurgerlykRegt,直译都是,市民法”。大陆法系国家的市民法,英语一般称私法,但为了翻译大陆法著作,也造了CivilLaw一词,兼指罗马法和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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