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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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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美国法学家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在《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使用了一种工具性分析框架,将法律秩序分作三种类型,即压制型、自治型和回应型。对于西方社会来说,前一种已成为历史,第二种是现实的主流,第三种则是设计的改革方向。作者认为,自治型法律以法官和规则为中心,特征之一便是,认真地对待语词”,由于规则的骤增所带来的种种复杂问题,司法变得高度专业化,法律思维与社会现实之间距离拉大,法律语言日趋脱离大众语言。我们自然不必完全接受这种三类型说,但是,就我国的现状而言,有两点可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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