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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人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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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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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人性,又称为人的本性,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品性。刑法是以规制人的行为作为其内容的,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因此,刑法的本原性思考,必然将理论的触须伸向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性问题。一在刑法理论上,历来存在理性人与经验人之说,并由此引发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之间的学派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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