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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行司法别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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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说先生撰一文题曰"法官与法学家"(见本刊94年第5期第83页),称"虽然法学家不一定都要去做法官,但法官却一定或应当去做法学家。"愚以为此论虽用心极好,然终不免一面之论,盖外行而司法亦或有其独特价值在焉。略陈管见,以为商榷。 由史观之,操司法权柄者,外行人在在多有。古希腊以投票之法(281票对220票)判大儒苏格拉底死刑者,外行组成之审判团也;古罗马于法律多有推进之裁判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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