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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重要技术成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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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勤,石金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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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产明确规定为盗窃罪的对象。该解释下发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褒贬不一。盗窃重要技术成果是一种有别于盗窃一般财物的新类型盗窃犯罪。对于它的犯罪构成特点、定罪量刑如何,是司法工作人员特别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刑事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做一些浅显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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