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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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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和1995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贾桂花诉青年电影制片厂的侵犯肖像权案(以下称贾案)、邱满囤就邱氏鼠药提出的侵犯名誉权案(以下称邱案)作出了初审和二审判决。尽管这两个案件所涉及的人物和事件并不十分重大,且都是下层法院作出的判决,然而,在我看来,这两个判决可能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活动和法治建设中具有普遍和深远意义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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