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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告必理——一项法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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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大,俞静尧 中国社会科学院;浙江绍兴师范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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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没有解决纠纷的依据,社会的机体就会溃烂;如果没有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构,人类的行为就会野蛮。若要有一个健康的社会、文明的人类,就必须让每一个纠纷有得以解决的依据,同时必须让每一个纠纷有得以解决的途径和机构。有告必理为解决纠纷开辟了一条法治之路。在告状难的当今中国确立有告必理原则显得特别重要,然而对有告必理的研究还没有引起我国法学界应有的重视。 本文所称的有告必理是指当告诉人认为自身或他人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受到具体侵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要求予以保护,该国家机关必须受理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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