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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应规定为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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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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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以侵占财物价值大小来据以定罪量刑,而罪犯又能积极退赃、甚至退清全部赃款赃物的案件。由于我国刑法对退赃问题未作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使得司法人员对上述案件应否定罪,特别是如何处刑,在思想认识上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法律本身的严肃性,而且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所以,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对退赃与犯罪的有关问题,特别是退赃与量刑等有关问题作一些研究。本文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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