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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的介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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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兴虎 中南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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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公司与公司负责人之间的利益既有一致性又有冲突性,为防止公司负责人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便为公司负责人设定了一些特别义务。但实务中,公司负责人违反法定义务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仍屡见不鲜,为了切实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又赋予公司以特别救济,即公司有权将公司负责人违反法定义务之特定行为所获利益收归公司所有,这就是法理上所称之公司介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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