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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执行权之主体归属——兼论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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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印,吴泽勇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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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的公司立法,鉴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有较多股东者)之众多股东亲自参加业务执行之困难,顾及股东追求的利润最大化目标而应坚持之所有者支配原则,同时受法国大革命时代政治思潮的影响,悉将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准照"三权分立"原则分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享重大问题决策、业务执行和业务监督之权,即股东会享有重大问题决定权,公司业务经营权(含日常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对外代表、业务监督)则采董事会和监事会双轨制加以推行。英美国家虽然采用董事会单轨制、由董事会总体上行使业务经营权,但董事会内部却有执行业务董事与一般董事(不执行业务)之分,前者担任具体之业务执行,后者则在参与董事会决议之余通常有业务查核和业务监督之权,故公司内部的权力划分结构仍与大陆法系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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