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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的破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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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周录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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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超源于罗马法的破产法律制度,在19世纪末传播到了东方,并为日本、中国等亚洲国家所接受。据典籍记载,1906年( 光绪三十二年) 清政府始仿日本法制,制定了破产律。中华民国时期,1915年曾拟定破产律草案,1934年颁布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1935年公布破产法,1937年曾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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