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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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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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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导言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主要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并由此逐渐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调解主导型的民事审判方式。这一肇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数十年间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的审判方式契合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它与当时经济计划化、利益单一化、人口居住固定化、法律简约化、权利淡漠化的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自七十年代末开始,我国对原有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了以法制化、市场化为价值取向的改革,随着改革的步步深入,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不适应性日渐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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