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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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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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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伟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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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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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在其孕育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在其孕育过程中其父母(其未来生活的依赖者)受到人身伤害以致丧失劳动能力或父亲死亡,胎儿出生后可否作为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呢?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设专门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但我国继承法出于对儿童利益的特别保护考量,对胎儿的继承份额作出了特别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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